已查封的财产被转移登记,查封申请人能否直接请求国家赔偿?

延边刑事律师10个月前 (02-16)案例分析111


已查封的财产被转移登记,他人构成善意取得,转移登记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查封申请人能否直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赔偿?近日,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2018年8月3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根据陈某国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下属机构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东路两个门面。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同日履行了司法查封相关手续。


其后,陈某国以严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提起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一、限严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国股金本金260万元及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8月23日计算至还清之日,利随本清);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6月24日,陈某国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司法查封的两个门面,得知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将上述两个门面转移登记到唐某松等184人名下。陈某国对转移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因唐某松等184人已经善意取得上述两个门面的所有权,撤销上述转移登记行为,必然会损害了唐某松等184人善意取得的合法权益,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人民法院遂判决:确认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上述两个门面转移登记至唐某松等184人名下的行政行为违法。


2023年12月26日,陈某国提出赔偿申请,请求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赔偿其损失260万元及利息。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以陈某国尚未穷尽民事救济手段,其债权是否能够得到足额清偿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结果尚未发生为由,决定对陈某国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陈某国不服,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零陵区人民法院通过庭审发现,根据生效民事判决,陈某国享有的是对严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虽然陈某国不能通过执行案涉房屋使其债权获得清偿,但是陈某国还有很多种民事救济手段可以实现其债权,且严某名下有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陈某国待上述财产待处置后可参与分配。由于陈某国并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其债权能否实现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换言之,其财产损失实际上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况下,陈某国要求某自然资源局赔偿26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跟陈某国进行沟通,并充分释法明理,告知陈某国应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后申请国家赔偿,案涉不予赔偿决定不影响其再次申请国家赔偿。永州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出庭人员也向陈某国表示,待其穷尽其他救济手段、损失确定后,可以再次申请国家赔偿。经悉明,陈某国于2024年12月16日当庭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零陵区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予,该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国家赔偿就其本质而言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最终救济制度,在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系由第三人行为所造成的,尤其是该第三人因受害人损失而受益的情况下,应当先由该加害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对受害人损失起有一定作用,也只有在穷尽民事诉讼救济途径仍不能使被侵害权益得到足额赔偿时,受害人方得以行政赔偿作补充,行政机关不应当承担应由直接加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受害人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则应当免除行政机关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以避免出现加害人不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者对同一损害法院判决重复赔偿的情形。

来源:零陵区人民法院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599

分享给朋友:

“已查封的财产被转移登记,查封申请人能否直接请求国家赔偿?” 的相关文章

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陈某、李某、杨某、孙某、仇某父子等六人,为节省处置危险废物铝灰的费用,明知被告人刘某、皮某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多次将收集和生产的危险废物铝灰97车约2905吨,交由被告人刘某、皮某处置。  被告人刘某联系货运司机将危险废物铝灰中的86车约2580吨...

未安排员工休年假 公司被判支付三倍工资

 休年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那么年假不休会“过期作废”吗?能否要求经济补偿?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员工未休年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公司向员工支付未过时效的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  2021年3月,胡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2月2日,胡某下班后向公司邮寄离职通知书,提出...

汉中汉台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案

汉中汉台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案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军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向被告人刘某军追缴涉案资金3597173元。  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被...

主播与公司解约 新媒体账号归谁?法院:注册人是谁就归谁

福州晚报讯(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佳盈)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一起涉新媒体账号使用权纠纷案件。小明(化名)是拥有上万粉丝的带货主播。2022年5月,小明与福建某文化公司签订一份品牌直播代运营合同,约定由小明协助该公司A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品牌商品直播代运营销售,公司按店铺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小明支付代运营...

男子酒驾身亡,同饮者共赔近15万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 通讯员 何美琳 蔡莉海南海口一男子王帅因酒后驾车不幸身亡,其家属将事故当晚与王帅同饮的5位朋友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因酒驾身亡导致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5名同饮者共赔偿近15万元。2021年11月25日21时许,王帅和朋友前往海口市某酒吧喝酒...

出售玳瑁标本牟利 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

  邓某通过网上联系、快递邮寄的方式向吴先生出售3只玳瑁标本,获利1.8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玳瑁又称“长寿龟”,被称为地球上的“活化石”。吴先生结婚时,好友为表祝福送其一只玳瑁标本。吴先生收到后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