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他人打假官司讨薪,将执行款据为己有

延边刑事律师11个月前 (04-01)案例分析194

阳春三月,江苏省扬州市的一处建筑工地上,机器隆隆,工人穿梭,呈现出一派繁忙景象。正在现场巡视的工地负责人叫住一名走路带风的瓦工赞许道:“干得不错啊,还把一班组人的干劲儿都带动起来了!”瓦工憨憨一笑,说:“咱这里管理规范,工资有保障,大伙儿自然干得开心。”见此情景,前来回访的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检察院)检察官欣慰地笑了。

谁能想到,就在一年前,这个工程的总包方甲公司还被他人利用国家政策坑得焦头烂额,工人们的工资也差点儿打了水漂……

可疑的讨薪人

2023年12月7日,经开区检察院接到举报称,乙公司负责人刘某在承接甲公司分包的项目后,私吞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还串通他人打假官司讨薪。

当时正值岁尾,“农民工讨薪”这个词立即引起了该院检察人员的高度关注,他们随即进行初步核查,发现该线索可能指向多起虚假诉讼,涉及工资款逾15万元。

“这条线索不简单!”经开区检察院立即成立办案组,两次赴甲公司,与企业法务、项目工程部门进行核实,调取了上千页的诉讼材料、监理资料,并将登记在册的工人考勤信息与诉讼中原告提供的信息一一比对。办案组发现,有12人的实际工时和工资,都远远低于起诉讨薪的数额。

同时,办案组还发现,原告张某从未出现在考勤记录里。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张某名下有多家正在经营的装修公司,与农民工的身份明显不符。与他一同起诉的其他原告,诉讼费用均由案外人朱某支付。而朱某的银行流水显示,甲公司多次向其支付工程款。

抽“总包”的油水

12人的起诉金额为何远高于实际工资金额?张某为何要假冒农民工身份?朱某又是谁?办案组分头对十余名当事人、证人同时展开调查询问。

在无法织圆的谎言面前,张某说出了真相:他与乙公司没半点关系,是受油漆班组包工头朱某的邀请,冒充了一回农民工。其他农民工原告则说,他们一直跟着朱某在各处做工,这个工程的工资早就拿到了,但朱某请他们帮忙假讨薪,并做好了一切手续,还出了诉讼费和律师费。想着以后还要跟着朱某干活,他们便听从了朱某的安排。而且在拿到执行款后,他们将款项当即悉数转给了朱某。

对此,朱某却矢口否认,当即辩解道:“我是合法合理讨薪!”办案组随即拿出农民工们向其转账执行款的截图,他顿时傻了眼,只好供出了背后的始作俑者刘某。

原来,刘某在承接甲公司分包的项目后,将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挪作他用,导致项目完工后,部分班组的工资无法结清。30多名工人要求刘某出具欠条,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将甲公司和刘某的乙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欠薪35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甲公司虽提出已与刘某结清所有款项,但因未掌握一手的考勤资料,无法对欠条的真实性进行回应。法院遂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判决由甲公司垫付农民工欠薪。甲公司如数执行了判决内容。因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刘某未能偿还甲公司垫付的资金。

“看来可以从‘总包’那里刮点油水!”这30余件真讨薪的官司让刘某动起了假讨薪的歪脑筋。于是,他找到和自己长期合作的包工头朱某、邱某,共同炮制了考勤表和总额为15万余元的虚假工资欠条,并由朱某、邱某安排张某和12名农民工将甲、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骗取了由甲公司垫付的薪酬,并将执行款据为己有,用以解决个人在资金方面的亏空。

堵住好政策的漏洞

2024年3月4日,经开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同时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刘某、朱某、张某、邱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该系列民事虚假诉讼案启动再审程序,并于日前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刘某等4名被告人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打官司的人虽然被依法严惩了,但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引起了检察官的思考:拥有相当规模的甲公司,是如何轻易被骗的?检察官深入分析案件后发现,国家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向重视,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了规定:总包方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均应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总包方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但本案中,甲公司视国家政策为“墙上画饼”,以工程遍布全国,难以实施具体管理为由,对分包公司未实行严格监管,也未实行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是通过粗放的“以包代管”模式,依赖分包公司自行管理,并将工资款与工程款一同打包转账至分包公司,给刘某等人的私自截留、转移、虚构欠薪行为以可乘之机。同时,甲公司未严格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用工情况缺少必要的掌握,使张某冒充农民工讨薪行为轻易得逞。

检察机关认为,国家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政策绝不能被不法分子钻空子。2024年8月,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向甲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该公司随即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全面整改——实现用工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完善农民工薪资总包代发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现对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工作流程的常态化、精细化监管。同时,制定更加详细的招标选聘方案,从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对分包商的资质进行严格把关,最大限度规避分包风险。

为警示更多企业严守国家政策,防范和堵塞漏洞,保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日前,经开区检察院还与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市两级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媒体记者、辖区企业代表等应邀参加。许多企业代表都纷纷表示,用好好政策,护己又安民。(梅静 纪思源 杨凯建)

来源:检察日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刑事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sncda.com/?id=716

分享给朋友:

“串通他人打假官司讨薪,将执行款据为己有” 的相关文章

未安排员工休年假 公司被判支付三倍工资

休年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那么年假不休会“过期作废”吗?能否要求经济补偿?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员工未休年假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被告公司向员工支付未过时效的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 2021年3月,胡某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2月2日,胡某下班后向公司邮寄离职通知书,提出…

山东聊城中院宣判全省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提级管辖的原告聊城某公司诉被告茌平某供热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纠纷案作出判决:原被告于2021年10月29日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中关于碳排放配额转让的内容无效,被告茌平某供热公司返还原告聊城某公司碳排放配额转让款,并赔偿损失共计330余万元。据悉,该案是全省首例碳排放权交…

利用电脑远程操控窃取原公司游戏点券 两人获刑罚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洪某、张某因盗取“他人”游戏账号点券构成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2月,洪某从被害单位衢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同年4月20日,洪某通过该公司内…

男子拳击训练后猝死 健身房承担两成赔偿责任

通讯员 葛伟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健身者在练习拳击过程中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无锡梁溪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男子李某在健身房参加拳击训练后猝死,家属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诉至法院。2023年2月,李某到健身房进行拳击训练,由于是第一次,健身房为其安排了私教。在训练开始前,…

朋友借走我的车 出了事故谁担责?

天水日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有车一族中有这么一句话,叫“爱车恕不外借”。虽然是玩笑话,但也能看出车辆外借所隐藏的巨大隐患。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就是因为车辆外借而引起的。2021年3月3日,李某驾驶登记在被告陈某名下的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途中与路上…

未告知“原房主跳楼坠亡” 产生“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法治日报记者 梁平妮 通讯员 黄健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原房主跳楼坠亡”的事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近日办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具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