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老年人投资为名诈骗370余万元,理财公司前业务员获刑十二年

延边刑事律师8个月前 (04-06)案例分析164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认知能力下降,容易轻信他人的特点,通过关心日常生活等方式,获取老年人信任进而诈骗钱款,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

  曾为理财公司业务员的舒某,利用帮助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之机,和老年客户拉近关系,后以帮助老年人继续购买理财产品或者投资其他项目等理由进行诈骗,造成三名被害人损失370余万元。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案件,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三十万元。

  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舒某在北京某公司任理财业务员期间,谎称帮助77岁的被害人张老先生进行理财投资,隐瞒被害人张老先生的钱款被转账至舒某个人账户的事实,在本市海淀区张老先生家中等地,骗取张老先生共计100余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舒某退还张老先生40余万元,其余钱款未退赔。

  2022年6月、12月间,被告人舒某以投资某大学卫星项目可以获得高收益、亲戚住院做手术急需用钱等理由,骗使66岁的被害人许女士向其提供的账户汇款262万元。

  2023年1月,被告人舒某谎称帮助81岁的被害人孙老先生投资理财,在本市朝阳区等地骗取被害人孙老先生17万元。

  被告人舒某于2023年7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据了解,本案三名被害人年龄均超过60岁,其中被害人张老先生还患有帕金森综合征,认知能力下降,属于典型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案件。三名被害人均表示,因为购买理财产品认识被告人舒某,被告人舒某在日常生活中时常走访老人,帮助老人做一些生活上的小事,因此获得了老人的信任。

  被害人张老先生基于对舒某的信任,让她帮助购买公司的理财产品,但实际上100余万元的钱款被转入舒某个人账户,直至被害人家属查询账单才发现被骗。

  被害人许女士与舒某认识后,舒某一直称呼许女士为干妈,并通过日常走动等方式拉近关系,后舒某虚构投资利润丰厚的项目、亲戚住院等理由,骗取了被害人许女士262万元。

  被害人孙老先生前期通过舒某购买她公司的理财产品获得收益,因此相信舒某,后续找舒某购买该公司理财产品,被舒某骗取17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舒某述称,被害人张老先生、孙老先生是主动将钱款交给她进行理财,钱款用于她自己名下的公司运行,被害人许女士是将钱款借给她使用,是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三名被害人,均是因被告人舒某虚构的投资理财或者项目等事实理由,转让了钱款,其中被害人张老先生直至案发依旧认为被告人舒某将他的钱购买了舒某曾经任职的理财公司产品。被告人舒某隐瞒了钱款转入她自己账户的事实,钱款进入舒某账户后被舒某用于个人用途,经查证被告人舒某名下的公司均无实际经营和营利,说明她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舒某无力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

  鉴于被告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针对高龄老年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大。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三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舒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说法:

  老年人因为疾病等原因认知能力下降,容易被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所欺瞒。本案被告人舒某曾经担任理财公司业务员,善于结交、维护和老年客户的关系,在获得老年人的信任后,再实施诈骗行为。老年人因多年交情放松了警惕,降低了防骗意识,最终上当受骗。

  防止此类诈骗,一是需要老年人提高警惕性,绝不轻信任何人,即使是熟人朋友,只要涉及到钱款转移时需要再三权衡,必要时可以和家人、子女商议;第二,定期查看个人的账户,对自己的理财及钱款去向做到心中有数,发现异常转账要及时确认,可以开通手机银行或者短信提醒,及时查看钱款进出;第三,子女、家人也要多关心老年人,帮助老年人熟悉电子产品的功能,避免因操作不当或者不会操作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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