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与某垃圾场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商会调解助力维系企业长期商业合作

延边刑事律师8个月前 (08-24)案例分析137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某科技公司与某垃圾场签订《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及运营服务项目(二)》,约定由某科技公司提供应急处理设备,为某垃圾场垃圾渗滤液应急处理项目提供水处理的达标排放服务。双方约定按实际出水量计算服务费,服务费为129.5元/m³,付款按实际达标出水量结算;某垃圾场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按预估价的30%向某科技公司支付预付款,其余款项根据实际结算金额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款项,同时扣回已支付的预付款。但截至纠纷发生前,某垃圾场只支付30万元服务费,拖欠300多万元服务费。某科技公司多次催要,但某垃圾场一直未给付,某科技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及结果】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商会进行先行调解。商会调解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有调解的可能,便通过电话进行沟通,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阐释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双方的有利之处,力劝双方换位思考,立足维护长远利益开展积极协商,共同寻求纠纷解决办法,以便日后能够继续合作。之后,商会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法,与双方分别进行沟通。商会调解员了解到,某垃圾场对服务合同内容以及所欠某科技公司服务费均没有异议,但因资金出现问题,不能一次付清,希望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服务费。商会调解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迅速与某科技公司联系,从情、理、法多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希望双方换位思考,各退一步。经过多轮调解,某科技公司考虑到某垃圾场的现实情况,同意分期付款的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科技公司对服务费总额、支付期限作出让步,某垃圾场分四个季度向某科技公司支付服务费3011522.5元。
  【典型意义】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企业之间服务合同的及时全面履行既关系着商事主体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不能及时高效化解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将影响企业正常运转。本案中,双方对服务合同没有异议,但因某垃圾场面临难处,仅依靠诉讼方式解决,虽能“定分”,但不一定能够“止争”,还可能因诉讼过程耗时耗力给某垃圾场正常运转带来影响,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调解此类纠纷时,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商会调解,发挥商会调解熟悉行业规则、交易习惯的优势特点,精准发现双方矛盾症结,提出合理调解方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坚持平衡发展理念,按照既有利于维护一方企业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障另一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提出解决方案,实现双赢目标,促推长远合作,更好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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