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物流公司、王某东、郑某福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4日,某物流公司、郑某福在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向毗邻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厦门市海沧区东屿避风坞附近海域倾倒工程废弃渣土434立方米。2025年1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物流公司、郑某福以及某物流公司唯一股东王某东就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和鉴定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5年3月25日,为防止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扩大,厦门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2025年3月28日,某物流公司、郑某福、王某东共同在案涉海域清理工程废弃渣土682立方米。除清理其倾倒的工程废弃渣土外,另超额转运248立方米历史遗留废弃渣土,产生额外修复费用16020.8元。根据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某物流公司和郑某福的非法倾废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97747.27元,其中海洋生态修复费用28036.4元,恢复期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69710.87元。 裁判结果 在厦门海事法院主持下,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与某物流公司、郑某福、王某东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共同确认相关侵权及已经部分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事实。扣减已替代修复支出的费用16020.8元,某物流公司、郑某福、王某东应连带赔偿恢复期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53690.07元,并用该款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厦门市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赔偿。厦门海事法院出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郑某福向海域倾倒工程废弃渣土造成污染,如不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在潮汐、洋流等环境因素影响下,将直接威胁到毗邻的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厦门海事法院突破传统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先裁判后执行”的模式,依法裁定先予执行。通过行政协调、司法介入、技术支持“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案涉海域在诉讼开始阶段即完成生态修复。同时,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针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确认以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赔偿,为破解类似案件中“恢复期损失认定难、赔偿难、执行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样本。本案将“实质性修复”与“功能替代赔偿”有机结合,形成了清晰完整的生态修复与赔偿链条,是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运用司法智慧守护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生动实践。



